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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与嘉善金福建材厂、李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嘉善金福建材厂,李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生村七星桥南100米。诉讼代表人:蒋恒余。被告:嘉善金福建材厂。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诉讼代表人:李永忠。被告:李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诉被告嘉善金福建材厂、李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嘉善三强新型建筑材料厂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