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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鲍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仙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鲍某。委托代理人:鲍乙。被告:吴某。原告鲍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鲍某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某起诉称:原、被告自2003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落户长期生活,无正当职业,勤吃懒做,经常在外赌博,没有尽到做丈夫的义务。2007年10月份,原告怀孕后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及台州医院住院医治,被告没有拿出一份钱。2007年农历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没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吴某提交答辩状答辩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婚前基础好。婚后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做到为人夫之义务,为家庭生活任劳任怨,并非原告所说的无正当职业,经常在外赌博。2007年原告怀孕,被告向朋友借3000元钱为其支付了医疗费,已尽到做丈夫应有的职责。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父母插手。只要原告心平气和,面对现实消除隔阂,多想想夫妻之间应有的感情,不睦的夫妻关系定能改善,双方完全有和好可能。被告请求法院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鲍某与被告吴某自200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仙居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作为上门女婿到原告家生活。2007年10月份,原告怀孕后因高血压等疾病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及台州医院住院医治,后流产,为此影响了夫妻感情。2007年农历12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夫妻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原告在2007年因高血压流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从2007年农历12月起分居至今,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鲍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鲍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003235)。审 判 长  吴国斌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