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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与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郭××。被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以证据尚不足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小静代理审判员  陈 衍代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