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与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80号原告:郭××。被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温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以证据尚不足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小静代理审判员 陈 衍代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