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贾钰萍与朱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钰萍,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贾钰萍。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刚。因申请人贾钰萍与被申请人朱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被申请人朱刚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贾钰萍同时向我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刚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