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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贾钰萍与朱刚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钰萍,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贾钰萍。委托代理人:魏武宁,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刚。因申请人贾钰萍与被申请人朱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月25日向我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被申请人朱刚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人贾钰萍同时向我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刚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