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晓琴与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琴,裴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王晓琴,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一路8号。被告裴健,(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琴与被告裴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琴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漪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