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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钱克通、黄宜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克通,黄宜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系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东,系该联社筱村信用社××社主任。被执行人:钱克通。被执行人:黄宜杰。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661.55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8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克通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成县支行开设有储蓄账户(账号为:62×××10)。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克通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成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元(账号为:62×××1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数额不足,按实际金额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建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