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恒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瑞安市恒峰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64号原告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自然。委托代理人张立坚。被告瑞安市恒峰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保财。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恒峰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创丰特殊树脂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