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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镜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百钧与程功良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百钧,程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镜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杨百钧,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程功良,男,1977年8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杨百钧与被执行人程功良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0日作出的(2009)镜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百钧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功良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9)镜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利群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卓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