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岱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庄三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三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岱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三亮,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捕前暂住舟山(以下简称金海湾公司)100米宿舍;1994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刑诉(20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三亮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三亮及其辩护人周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庄三亮采用美工刀切割、缠绕腰部藏匿等手段,在金海湾公司厂区内先后盗窃作案7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49.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9年6月10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美工刀切割的手段,窃得金海湾永鑫公司4号船坞工具箱内50平方毫米型电焊皮带30米(价值人民币1260元)。2、2009年6月20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美工刀切割的手段,窃得金海湾时代公司五号船坞内70平方毫米型二氧化碳焊机控制线34米(价值人民币2550元)。3、2009年7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美工刀切割的手段,窃得金海湾海星公司二���船坞内75平方毫米型二氧机电源线15米(价值人民币907.5元)。4、2009年7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金海湾公司4号船坞35号船上铜管4公斤(价值人民币152元)。5、2009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美工刀切割的手段,窃得金海湾振航公司5号船坞工具箱内50平方毫米型电焊皮带4米(价值人民币168元)。6、2009年9月7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美工刀切割的手段,窃得金海湾振航公司5号船坞50平方毫米型电焊皮带27米(价值人民币1134元)。7、2009年9月16日,被告人庄三亮采用撬工具箱的手段,窃得金海湾联富公司5号平台50平方毫米型电焊皮带47.1米(价值人民币1978元),在出厂区时被门卫截获。窃后,被告人庄三亮将上述赃物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庄三亮退赃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庄三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陈某、刘某、沈某、王某、李某1、韩某、朱某、李某2证言;物证美工刀1把、刀片1把、手电筒1盏;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岱价认字(2009)第107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岱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说明;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1994)铜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庄三亮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7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4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庄三亮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以采纳。但被告人庄三亮曾因犯罪被判刑,仍不思悔改,现又触犯刑律,应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庄三亮提出其检举了他人盗窃行为应予从轻处罚的辩解,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虽被告人庄三亮有检举他人盗窃的行为,但无法查证,故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庄三亮在最后一次盗窃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则对其他盗窃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且被窃单位管理混乱,对本案发生有过错责任,故可以对被告人庄三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显然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一年一月十六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刀片一把、手电筒一盏予以没收;被告人庄三亮犯罪所得的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剑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美生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