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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与何×、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何×,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13号原告:舒××。被告:何×。被告: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诉被告何×、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