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定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友康与范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友康,范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傅友康,海区小沙镇花厅村。委托代理人夏立艇。被告范学军,区三龙社区范家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友康与被告范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宏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