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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友康与范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友康,范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傅友康,海区小沙镇花厅村。委托代理人夏立艇。被告范学军,区三龙社区范家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友康与被告范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宏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