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刘洪涛与沈世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涛,沈世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涛,农民。被执行人沈世烈,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世烈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洪涛自愿申请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沈世烈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洪涛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0元。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洪涛如发现被执行人沈世烈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