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徐雄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徐雄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负责人:沈初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雄辉,市滨海镇汇合村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被告徐雄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