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村村民委员会与杭州××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徐某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035号原告德清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清县××村。法定代表人丁某某。委托代理人盛某某。被告杭州××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半山镇××村。法定代表人蒋甲。被告徐某某。被告徐某。原告德清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燎原××委员会)与被告杭州××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建筑公司)、徐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燎原××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盛某某,被告徐某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鑫茂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原告燎原××委员会诉称,2006年12月12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8厘,归还日期为2007年12月11日,被告徐某某、徐某和蒋乙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第一被告未归还。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借款行为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杭州××建筑公司立即返还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徐某某、徐某、蒋乙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被告杭州××建筑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徐某某口头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到期后我们通知借款人要求其尽快还款,现担保已过期。被告徐某口头辩称,担保属实,但担保已过期。原告燎原××委员会提交的借条原件,经被告徐某某、徐某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核认为该借条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12月12日,被告杭州××建筑公司出具借条向原告燎原××委员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月息8厘,借款期限自2006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11日,担保人为被告徐某某、徐某和蒋乙,双方未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杭州××建筑公司未归还借款,被告徐某某、徐某和蒋乙未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009年10月8日,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蒋乙的起诉(裁定书另发)。本院认为,原告燎原××委员会与被告杭州××建筑公司、徐某某、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杭州××建筑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因被告徐某某、徐某与原告未在借条上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徐某某、徐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徐某某、徐某免除保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杭州××建筑公司立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某、徐某关于担保已过期,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解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徐某某、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德清县××村村民委员会借款人民币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德清县××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50元,由被告杭州××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晓阳审 判 员 章文渊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