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5号原告: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基林。委托代理人:薛国民。被告: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金昊布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3,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