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以法与刘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以法,刘旭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16号原告郑以法,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郑头村2组。被告刘旭初,壶山街道东升中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以法诉被告刘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以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审判员 朱泽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