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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以法与刘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以法,刘旭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516号原告郑以法,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郑头村2组。被告刘旭初,壶山街道东升中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以法诉被告刘旭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以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怀瑛审判员  杨雪萍审判员  朱泽洪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