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73号原告: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街道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洪××。被告:建德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村。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建德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德市××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