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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与吴海军、陈苹共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稠城义东路16-4号(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7741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