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14-1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甲诉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某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某与吴海军、陈苹共有的座落于义乌市稠城义东路16-4号(权证号码为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07741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宗菊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