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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与吴甲、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吴甲,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夏××。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吴甲、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江××负担。审 判 长  倪建双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吴志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