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与吴甲、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吴甲,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江××。委托代理人:吴乙。被告:吴甲。委托代理人:夏××。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吴甲、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江××负担。审 判 长 倪建双代理审判员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吴志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胜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