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象山××××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象山××××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86号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象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街道步行街××商住楼东××后××楼。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612元,减半收取263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金元审 判 员 黄传飞代理审判员 李增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韩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