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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汪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刑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2009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汪某伙同朱泽芬(绰号四姐,在逃)在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1号杭州铭轩假日酒店302房间内以“小九”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汪某伙同朱泽芬纠集孙利俊、汪百玲、王庆(均已判刑)照看赌场,汪华(已判刑)负责抽头,李道明(已判刑)转移抽头款。孙利俊纠集夏鹏程(已判刑)负责望风;汪百玲纠集刘传刚(已判刑)负责抽头;王庆纠集余华生(已判刑)负责监督抽头。当日下午,被告人汪某等组织10余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元。2009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汪某等人在铭轩假日酒店502房间内再次以同样手段组织傅立丰、徐为华、俞飞等10余人进行赌博。抽头获利款人民币9000元转移至场外的被告人汪某和朱泽芬处理。当日下午,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场内赌资27000元及各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19530元被查获,孙利俊、汪百玲等人被抓获。归案后,汪百玲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2009年9月29日22时许,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在淄博市张店区商业步行街某练歌房将被告人汪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同案犯王庆、夏鹏程、李道明、余华生、孙利俊、汪百玲、刘传刚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汪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结伙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案赌资四万余元,抽头获利一万五千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汪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予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汪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顾炜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