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楼义兴与袁惠(伟)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惠(伟)昌,楼义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惠(伟)昌。委托代理人:陈灿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义兴。委托代理人:王永刚。上诉人袁惠(伟)昌为与被上诉人楼义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惠(伟)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惠(伟)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惠(伟)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38元,减半收取4469元,由上诉人袁惠(伟)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