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徐芳红与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徐芳红,个体工商户,系嘉兴建材陶瓷市场兴裕建陶批发部业主。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孙端镇又新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正富,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红诉被告浙江鲁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徐芳红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共印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