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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宝来与徐静、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来,徐静,罗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804号原告:叶宝来,太平街道鸣远路326弄9幢1单元801室。委托代理人:徐显增,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静,国镇埭头蔡村a区79号。被告:罗梦,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7幢101室。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宝来与被告徐静、罗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宝来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宝来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