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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应子焕与叶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子焕,叶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7号原告:应子焕,市滨海镇镇靖村697号。被告:叶倩倩,市新河镇南洋岙村12队5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子焕与被告叶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子焕于2010年1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子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应子焕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