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应子焕与叶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子焕,叶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新商初字第17号原告:应子焕,市滨海镇镇靖村697号。被告:叶倩倩,市新河镇南洋岙村12队5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子焕与被告叶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子焕于2010年1月2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子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应子焕负担。审 判 员 许立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