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奉商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与胡某某、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胡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3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号。代表人:吴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田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王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与被告胡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邮政××的委托代理人陈宏勇、陈铭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邮政××银行起诉称:2009年4月28日,邮政××银行与胡某某、范某某、王某签订了一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胡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从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9日止,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由范某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邮政××按约发放贷款。被告胡某某在支付2009年4月28日起至2009年5月28日的借款本息后,再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被告范某某、王某也未能承担保证责任。另胡某某、田某某系夫妻关系。现要求胡某某、田某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73788.01元,并支付按本金73788.01元按月利率12.75‰自2009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范某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王某未作答辩。原告邮政××银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中国邮政××银行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胡某某、范某某、王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同时合同约定年利率15.3%的事实;2.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胡某某向邮政××银行借款8万元的事实;3.胡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王某的身份证明,用以证明四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用以证明胡某某、田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贷款申请表一份,用以证明胡某某、田某某共同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的事实;5.还款计划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胡某某每月应还款本息数额。被告胡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相关性,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邮政××银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邮政××银行与胡某某之间的金融借款关系,邮政××银行与范某某、王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胡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该借款发生在胡某某、田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某也有共同借款的意向,对上述借款本息田某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范某某、王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债务人未能按约支付借款本息的,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胡某某、田某某共同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宁波市××支行借款本金73788.01元,并支付按本金73788.01元按月利率12.75‰自2009年5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范某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胡某某、田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俊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毛益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