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商初字第40号原告: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宇明。委托代理人:任惠丽。被告: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良彪。原告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公司)为与被告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小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威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惠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标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威龙公司起诉称:2007年10月15日,威龙公司与标禾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滁州市标禾农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农药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威龙公司向标禾公司销售7.5%金马农药产品,并就该农药的规格、数量、单价等内容作了约定,同时合同还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威龙公司按约供货,标禾公司收到货物后仅付了货款30000元。2008年4月25日,经双方结账,标禾公司尚欠威龙公司货款141700元。截止2009年9月10,标禾公司结欠威龙公司货款89450元。上述款项标禾公司多次书面承诺支付未果。为此,威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标禾公司支付货款8945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1364.62元(自2008年4月25日至2009年12月25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89450×0.00021×605天=11364.62元);自2009年12月26日直至标禾公司付清全部货款时止仍按欠款数额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1045元由标禾公司承担。原告威龙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2007年10月25日《产品销售合同》传真件一份,用以证明威龙公司、标禾公司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及双方约定解决纠纷管辖权的事实;2.2008年4月25日《客户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截止2008年4月25日标禾公司尚欠威龙公司货款141700元的事实;3.2008年11月26日、2009年2月22日、2009年9月14日标禾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三份,用以证明标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后多次承诺付清货款及截止2009年2月22日标禾公司尚欠威龙公司货款99450元的事实;4.标禾公司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滁州市标禾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各一份,用以证明标禾公司原名是滁州市标禾农业有限公司,即是与威龙公司形成买卖关系的企业,后于2009年6月15日变更名称为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事实。被告标禾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威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威龙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威龙公司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威龙公司、标禾公司之间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威龙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标禾公司未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货款89450元;二、被告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364.62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自2008年4月25日计算至2009年12月25日,此后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8945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三、被告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威龙农化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0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被告滁州市标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16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