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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长××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6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6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郭某某主张被上诉人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3日期间经常以”其他扣款”的方式克扣其工资,两年总计克扣417元,进而导致上诉人被迫与被上诉人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上诉人郭某某在上述两年时间内每月领取工资时均在工资表上对其所得工资及有关扣款情况签名确认,上诉人郭某某亦无证据证明曾对其所诉称的”其他扣款”提出过异议,结合上诉人郭某某的月工资水平,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关于被上诉人长××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经常无故克扣其工资,进而导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慈 云 西审 判 员 李   飞代理审判员 翟   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