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宫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韩丽娥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娥,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131号原告韩丽娥。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枣园村委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法定代表人李忠选,系该村主任。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枣园村六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枣园村。负责人闫卫新,系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少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娥与被告枣园村委会及枣园村六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丽娥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丽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判员 石 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宸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