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罗国民与邹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民,邹善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52号原告:罗国民。委托代理人:朱泳、张喜文(实习),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善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民与被告邹善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国民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国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罗国民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