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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鹏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孙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耕,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莹,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忠,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鹏。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谢红兵,经理。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开封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孙鹏、一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兰考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兰考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莹、被上诉人孙鹏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兰考营销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国胜审 判 员  任晓飞代理审判员  张燕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