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中×有限公司××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中×有限公司××中心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有限公司××中心。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上诉人刘某因与上诉人中×有限公司××中心(下称中×中心)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中×中心二审庭审前向本院申请调取深劳仲案(2009)1334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中获刘某同时期员工成果确认的《关于发放2007年年终奖金的通知》等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以证明该通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刘某对此的质证意见为,上述通知发出时其已离职,其本人并未见过该上述通知,即使该通知是真实的,也并非有效的证据,因中×中心以通知的形式排除其在法律规定中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当的。本院认为,刘某与中×中心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关于年终奖应否发放的问题。中×中心提交的《薪酬福利管理规定》无证据证明其已向员工予以公示并且为员工所周知,故对该《薪酬福利管理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关于2007年度年终奖发放通知,因其为刘某离职后才做出,排除了刘某应享有的权利,且该通知内容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相悖,故本院认为,刘某在2007年度工作至10月30日,应按其在职时间占年度时间的比例,发放年终奖。因中×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年终奖应发金额,故本院采信刘某的主张,认定刘某全年应发年终奖为20000元。原审对刘某应发年终奖的数额16600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年终双薪的问题。年终双薪的发放并无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一般为员工工作至一年终结时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的额外一个月的工资,但刘某并未为中×中心工作满一年,故中×中心无需支付刘某年终双薪。综上所述,刘某和中×中心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刘某负担5元,中×中心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琚 虹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杨(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