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甲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苍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曾甲。申请人曾甲申请宣告曾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曾乙,女,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7198111048808,住苍南县××××号,系申请人女儿。申请人述称:申请人女儿曾乙自2004年3月始患有严重的精神病,后经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但近来由于经济负担和婚姻纠纷问题,病情再次复发,现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故申请宣告曾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曾乙系双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曾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曾甲为曾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章宝晓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明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