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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亚雪与张继光、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雪,张继光,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陈亚雪,女,194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塔外路23号。被告张继光,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镇官下路66号。被告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开发区新花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亚雪与被告丁亚国、王志宏、张继光、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张继光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碧海莲缘翠竹苑2幢301室、5幢105室的房屋两套,查封被告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开发区新花路21号的房产一套,冻结被告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现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继光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碧海莲缘翠竹苑2幢301室、5幢105室的房屋两套,被告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开发区新花路21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解除对被告舟山金园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帐号20×××27)30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舒松飞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