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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谢X与上诉人深圳市友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4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3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委托代理人涂XX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友X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委托代理人彭XX上诉人谢X与上诉人深圳市友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谢军与深圳市友X公司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谢X、深圳市友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关于谢X提出的深圳市友X公司应向谢X支付平时、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谢X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谢X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而根据谢X签名确认的《员工认同公司确认书》及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期间的工资表,深圳市友X公司实际支付谢X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结合深圳市友X公司提交的《南山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及《员工本人同意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签名表》,本院认为,原审关于谢X平时、双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认定正确。至于谢X主张的深圳市友X公司应支付其额外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该主张于法无据,故对其不予支持。其次,关于深圳市友X公司所主张的一审审理中存在程序错误、审理该案实体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只是在说理部分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进行陈述,而并未在判项中进行确认,故不存在深圳市友X公司所提出的谢X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径行判决的情况;至于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原审在审理时,是结合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计算出的,而深圳市友X公司在上诉时并未考虑到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规定,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深圳市友X公司的其他上诉主张,本院认为,其在二审审理中并未举出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友X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龙审 判 员  彭亮代理审判员  胡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