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贾道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道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霍刑初字第0061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道东,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2009年7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由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向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道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零时30分,姚李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在姚李镇长塔村长塔组有两辆货车在路边卸沥青,民警上前盘查时,江苏省盐城市琦正公路物质运输公司沥青油罐车驾驶员殳某、洪某弃车逃走,收购沥青的被告人贾道东也弃车逃走。经查,在现场留有改性沥青18桶、氯化沥青49桶,均为被告人贾道东收购驾驶员偷卖的赃物,经霍邱县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43642元。另查明:被告人贾道东于2009年8月12日向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扣押物品改性沥青18桶、氯化沥青49桶清单,证人殳某、洪某、王某、冉某、陈某、韩某、刘某、窦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现现场照片、现场图、鉴定结论,书证返还领条、过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道东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贾道东系投案自首,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道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梅玉琴审 判 员 刘功群审 判 员 栾应思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朱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