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振华与白海鹏、蒋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振华,白海鹏,蒋世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9号原告:翁振华,身份证号码332603196707122317,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长宁路29号。委托代理人:陈桂平,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海鹏,身份证号码33100319850924217x,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432号。被告:蒋世国,身份证号码332603195507011677,住台州市黄岩区北洋镇前蒋村3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振华与被告白海鹏、蒋世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振华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白海鹏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3元,依法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翁振华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卢瑾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