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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雷长福与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长福,张文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81号原告雷长福,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德山乾明路56号,现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华劲路66号。委托代理人朱清宇,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彬,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方店小区179号,现住义乌市下车门39号,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1464B号商位经商。委托代理人吴士虎,浙江岱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长福与被告张文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长福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长福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雷长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 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