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并民终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北京山水间餐饮服务中心与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北京山水间餐饮服务中心;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并民终字第1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山水间餐饮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4号东院。法定代表人徐树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宴滨,男,北京山水间餐饮服务中心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东庄23楼9门401号。委托代理人周晓青,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39号。负责人李焕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璇,女,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法律顾问,住太原市天地坊正街28号-3-303号。上诉人北京山水间餐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山水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以下简称山西电力大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09)迎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宴滨、周晓青,被上诉人山西电力大厦的委托代理人张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24日,北京山水公司(合同乙方)与山西电力大厦(合同甲方)签订《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将电力大厦附楼一层餐厅租赁给乙方用于经营火锅餐饮业务;租赁期从2003年4月18日起至2008年4月17日止,为期5年;租金每年60万元人民币,付款时间第一年按月提前支付,每月月底前付5万元为下月租金。从第二年(2004年3月18日)起按季度提前支付,每季付15万元;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方需预交甲方人民币5万元方可进行施工改造。2007年11月20日,北京山水公司(合同乙方)与山西电力大厦(合同甲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同意解除2003年9月24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山水公司租赁电力大厦裙楼的“房屋租赁协议”,但甲方就提前与乙方终止协议对乙方做出装修补偿,并与乙方一并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就乙方的门头及外墙装修给予35万元的补偿;乙方先行向甲方提供35万元装修款的有效票据,甲方在30天内支付乙方装修补偿35万元;乙方在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领取装修补偿款35万元之后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双方就房屋租赁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再无争议。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审法院认为,北京山水公司与山西电力大厦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双方解除了2003年9月24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只要北京山水公司在领取装修补偿款35万元之后,就不得再向山西电力大厦提出任何要求,双方就房屋租赁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再无争议。现山西电力大厦已履行了35万元的付款义务,北京山水公司不得就房屋租赁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再提出主张。北京山水公司所主张的5万元,无论是押金、保证金,还是租金,均是就房屋租赁关系所涉及的内容,故不能再主张。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北京山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予以改判,其理由为,涉案5万元属于保证金,2007年11月20日,由被上诉人山西电力大厦向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补偿了35万元装修费用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合同。该协议只是就装修和租赁期间有无债权债务作出的认可,并未涉及涉案5万元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其次,被上诉人山西电力大厦称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经营了50个月,收了总租金250万元,而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认为只经营了49个月,所以多收的5万元应该是保证金,应予退还。被上诉人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大厦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电力大厦于2007年11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书》第六条的内容,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领取装修补偿款35万元之后不得再提出任何要求。该条款说明双方就房屋租赁关系所涉及的内容再无争议且已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上诉称涉案5万元系保证金,应在双方解除合同以后予以退还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北京山水公司称其只经营了49个月,被上诉人山西电力大厦多收了5万元应予退还的理由,无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由上诉人北京山水间餐饮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赵 鹏代理审判员 李翠萍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