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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男。2008年4月份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4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深南法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4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粤A×××××的”起亚”小汽车经过同乐检查站时被武警查获。经查,该车是云某于2009年4月8日晚停放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汽车服务中心马路对面的,当晚23时发现该车被盗,原车牌为粤A9××××。被告人尹某某称该车是其2009年4月1O日,从”多多”(另案处理)处以1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所得。其购买时知道该车是来路不明、手续不齐的。经鉴定,被缴获”起亚”汽车价值人民币64000元。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云某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资料,被告人手机短信,相关书证材料,有关案件侦察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情况,被告人的前科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尹某某陈述及辩解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盗窃而来的汽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诉人尹某某上诉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待案情经过,配合办案机关及时追回汽车,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任何损失;案件所涉金额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理亦未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盗窃而来的汽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判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对其量刑适当,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利 鹏审 判 员 赖 小 娜代理审判员 孙   霄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丹(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