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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23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伙同田茂平、田军、田瑞(均已判)等人窜至瑞安市上望街道八十亩章某电镀厂,推竹门从门下面空隙爬入厂内,窃取铜管6根和镀锌板2块。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田茂平、田军、田瑞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章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共同退赔本院(2009)温瑞刑初字第96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退赔被害人章献忠560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佩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