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海盐××机械有限公司与嘉善××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机械有限公司,嘉善××型××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72号原告:海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工××区××区。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党×。被告:嘉善××型××厂,住所地:嘉善县××镇长××米。诉讼代表人: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