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费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0号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镇。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住址:湖州市××工业园区(二期)。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费某某。被告:费某某。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被告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倪志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74627元,并承诺分期付款,至今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支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746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欠条一份,用于证明欠款事实。证据2:工商变更登记,用于证明2007年7月4日前,费某某是原湖州××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湖州××印染有限公司变更前为湖州国豪印染有限公司。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口头辨称:该货款是费某某个人所欠,不应由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费某某口头辨称:其个人曾在无锡开办了一家天华印染有限公司的独资企业,2003年因经营不善而转让。以上债务是天华印染有限公司所结欠,同意由其个人负担,要求协商处理。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被告费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被告费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3年前,被告费某某在无锡开办了一家天华印染有限公司的独资企业,在该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与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发生了双氧水买卖业务,至2003年底累计结欠原告货款74627元。因被告费某某经营不善,天华印染有限公司亏损严重而转卖他人,遗留债务由被告费某某负担。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该货款,被告费某某以湖州国豪印染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名义,于2007年11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分三期还清。湖州国豪印染有限公司未在该欠条上盖章确认。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费某某分文未还,因此纠纷成讼。另查明,湖州国豪印染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7月4日变更为湖州××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费某某变更为吴某某。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天华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双氧水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费某某作为天华印染有限公司的业主,应尽偿还货款的义务。被告费某某未按欠条承诺的还款时间偿还货款,应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费某某在书写欠条时,湖州国豪印染有限公司已变更为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即湖州国豪印染有限公司在被告费某某出具欠条时已不存在。且被告费某某出具欠条时也不是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该货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31%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5日合计390天),利息为4234.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某某应偿还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货款74627元,逾期付款利息4234.11元,合计78861.1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无锡市××××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印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66元,减半收取833元,由被告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志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学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