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7号原告:王××。被告:叶××。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