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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叶××,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商初字第47号原告:王××。被告:叶××。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