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郭玉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玉红,刘艳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789号郑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兰霞,女,58岁。委托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玉红。委托代理人潘胜超,河南金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艳云。上诉人郑兰霞因与被上诉人郭玉红、刘艳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厉学献代审判员 张燕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