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灏与宋建中、应苏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灏;宋建中;应苏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47号原告:许灏,门市刘浩镇六甲街422号。委托代理人:颜远能。委托代理人:陈洁。被告:宋建中,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三弄11幢1单元501室。被告:应苏微,永康市西城街道藻塘村赵黄西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灏与被告宋建中、应苏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月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灏对被告宋建中、应苏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元,减半收取474.5元,由原告许灏负担。审 判 员 王可玖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