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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梅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梅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龙某某,男,1973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亚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琛婕,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梅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