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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夏某某、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某,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3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永××村棋盘山脚下。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绍兴市人民××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徐乙。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夏某某、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兰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