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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胡真与张开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真,张开雷,周力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15号原告:胡真,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暂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章卫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雷,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第三人:周力波,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真与被告张开雷、第三人周力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三方已达成协议、且第三人已退还租金及押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开雷、第三人周力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三方已达成协议、且第三人已退还租金及押金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真撤回对被告张开雷、第三人周力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真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风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