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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广豪与俞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广豪,俞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36号原告:楼广豪,2197211149011),汉族,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213号。被告:俞德勇,196804252116),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俞泽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广豪与被告俞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广豪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