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广豪与俞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广豪,俞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36号原告:楼广豪,2197211149011),汉族,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213号。被告:俞德勇,196804252116),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俞泽村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广豪与被告俞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广豪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关注公众号“”